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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热点|OFO完了,没财产,光脚了!你还骑吗?

浏览数:2542  更新时间:2019-06-20
      日前,一份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ofo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5亿的标的。

     

      不过,法院认定,ofo已“无财产”,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此前,ofo的多名管理人员包括陈正江、戴威、杨品杰、陈婧等已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这样的情形,是不是意味着OFO能松一口气,彻底摆脱一切负担了呢?
      这样的结局,是不是和被乐视欠钱的一样,在法律和道理上都能赢,但是没法执行呢?
      今天有幸请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锋,对于以上几个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第一、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说这个是就算完结了,就可以彻底摆脱一切负担了,就可以不执行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是说现在没有财产可执行,将来再发现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要求恢复执行。
等于说,你还是欠人家的,事情还没有完。什么时候就可以高枕无忧 ,彻底摆脱一切负担了呢?那就是破产清算完毕,按法定的顺序和比例来清偿债务后,还有没有还上的钱的,就不用还了,这事就算彻底的结束了。
没有破产清算前,OFO一直负有清偿债务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放10年20年,法院判决也是有效的,OFO的执行义务也是一直存在的。


      第二、这个里面,用户的押金,从资金的性质来讲,应该优先退还用户,优先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公司。

因为这个押金的所有权不属于OFO,不是OFO的财产,而是属于用户放OFO那里的、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所以说押金还是属于用户的。应该优先安排把资金退给用户。

      第三、此事给我们的三点启示:
      一是新的事物和新的科技再好,也要符合经济规律,不能冒进,不能不考虑后果,一门心思想着圈钱,不考虑未来,最后肯定失败;
      二是互联网加行业,互联网的流量思维和数据思维都没有用上,仅仅用了互联网的互联的概念,不好成功;
      三是做共享单车,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挪用用户押金,用户押金应该有专门账号专门管理,如果这样做了,现在就不会出现退押金排队和退押金难的问题,因此而失去了大批量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