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NEWS
行业新闻

全国首例视频刷量不正当竞争案 二审落槌

浏览数:2245  更新时间:2019-07-08

     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法院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云峰、胡雄敏视频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根据二审生效判决,杭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接受他人委托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杭州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杭州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应当连带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应当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访问数据对于视频网站经营者而言,既直接影响经济收入,也能经过系统分析后作为运营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能给视频网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爱奇艺公司依托于视频访问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明知爱奇艺公司采取技术手段防范无效的视频访问数据,应知晓视频访问数据对于爱奇艺公司存在重大的商业价值,仍然通过技术手段增加无效的爱奇艺网站视频点击量,以获取不当利益,并通过信息网络宣传推广该业务,持续地、大范围地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观恶意明显,其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肆意而为,显然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故涉案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因此,本院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作为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经营者,知道其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的视频点击量既未实际播放亦无真实受众,属于虚构的视频点击量,而虚构视频点击量,会提升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从而产生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但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仍根据他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要求,实施了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上述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负责运营网站,宣传推广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访问量的业务,吕云峰以个人名义开设淘宝店铺,虚设商品并通过个人支付宝收取交易款项,胡雄敏申请注册域名以供实施涉案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收取交易款项,并且吕云峰、胡雄敏收取的交易款项均自行处置,未交由飞益公司支配。上述事实表明,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了解,本案一审宣判后,曾由于被告至少虚构了9.6亿次虚假视频播放量被媒体广泛关注,并被各大主流媒体誉为“全国首例视频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视频播放行业规则的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宣判后不久,爱奇艺宣布在网页前端不再展示视频播放量,改为展示视频播放热度。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