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纸巾品牌无需多言已家喻户晓,那“清凤”纸巾品牌大家知道吗?其实“清凤”就是山寨版的“清风”。
7月1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生活用纸品牌“清风”遭恶意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生产“清凤”纸巾的侵权企业及股东赔偿原告“清风”生活用纸企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小小纸巾缘何能够判赔百万?
首先来看,小小一包“清风”纸巾 包含了多少不可侵犯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清风”经依法注册已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清风”和“清凤”仅一笔之差,不仅汉字的外观极度相似,发音也高度相近,又都使用在纸巾上,同时共存于市场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清凤”是“清风 ”生活用纸企业所生产,而实际购买到的纸巾的品质却远远差于“清风”纸巾的品质。
严重贬损了“清风”纸巾的美誉度,贬低了其自身的(品牌)价值,丑化了其市场形象,损害了其商誉。因此“清凤”侵犯了“清风”的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版权)
“清风”纸巾的外包装是图形、文字、色彩的组合,如果这个组合是由“清风”生活用纸企业所独创,则创作完成时其便享有了著作权。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清凤”纸巾侵权企业,未经“清风”生活用纸企业许可使用了与“清风”外包装几呼相同的外包装,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将侵权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清风”生活用纸企业的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清风”纸巾品牌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受众群体广泛。同时附有极高的美誉度,大部分消费者对“清风”的品牌非常认可。
“清凤”侵权企业为了傍名牌,攀附“清风”的商誉,以增加消量,获取不正当收益,而擅自使用了与“清风”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将“清凤”当作是“清风”予以购买,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而这一行为也的确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清凤”侵权企业理应承担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外观专利权:
“清风”生活用纸企业对其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外包装都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享有外观专利权,且其外观专利权尚在保护期内。因此“清凤”侵权企业侵犯了“清风”生活用纸企业的外观专利权。
其次再看,“清风”众多权利被侵犯,赔偿数额如何界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权利被侵犯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减少的利润,“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的支出。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纳税款。
现行《商标法》规定法院酌情判定侵权赔偿额的数额是300万以下;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酌情判定侵权赔偿额的数额是50万以下;
现行《专利法》规定法院酌情判定侵权赔偿额的数额是1万以上100万以下;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酌情判定侵权赔偿额的数额是300万以下;
“清风”纸巾虽小,但其包含了众多的权利,也就产生了权利的价值 ,权利无形,但价值有形。
如今,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再来“取巧”,其实就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暂不说判赔百万数额高低,只希望那些侵权的分子能够真正受到惩戒,不再侵权。
从实际出发保护好您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