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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
业务介绍:
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任何人都可以以该商标违反禁止注册条款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可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
所需材料: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经申请人(答辩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明细:
1、企业简介
2、商标设计理念及其独创性
3、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或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
4、企业最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具体到每份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5、企业对外宣传的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以及销售区域宣传投入等(知名度)
6、企业销售产品的实物采照
7、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以及商标的使用情况
8、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
签约→客户提供证据材料→中盾撰写整理材料→提交商评委→下发受理通知→商评委审查→商评委裁定